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34號
TPDM,113,審易,134,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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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3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葛俊佑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葛俊佑於民國112年6月24日晚間8時3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與告訴人鄭伊
婷發生口角爭執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之手機砸
毀,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
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告訴人
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
件被告被訴毀損他人物品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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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