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參支(淨重壹點伍壹零零公克,餘重
壹點伍零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少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7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白色捲菸3支(淨
重1.5100公克,取樣0.0039公克,餘重1.5061公克),經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出大麻成分,均屬違禁物,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5月18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等節
,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白色捲
菸3支,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
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8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字2127號卷第103頁
),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