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08號
TPDM,113,交附民,10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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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賴郁彤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被 告 黃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7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
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件:原告民國113年9月1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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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