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
原 告 莊曾美玉
被 告 陳濰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濰昀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14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莊曾美玉未聲請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