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2年度,30號
TPDM,112,金重訴,30,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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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敬棠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
字第3455號、111年度偵字第21815號、111年度偵字第21817號、
111年度偵字第21831號、111年度偵字第21834號、111年度偵字
第24695號、111年度偵字第32474號、112年度偵字第594號、112
年度偵字第18763號、112年度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敬棠部分,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敬棠(下稱被告)為寰宇龍騰
團公司之業務襄理,其明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不得接受特
定人之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從事有關期貨交易、期貨
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或投資分析、判
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期貨
經理業務,亦不得以顯不相當報酬向不特定人吸收款項,竟
與本案被告張相雲賴允彰、陳瑤菡伍孝鵬、陳蓮珍、李
慧真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起至110年11月止,以
寰宇龍騰公司及ONEFX公司名義,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5樓、臺北市○○區○○路00號9樓等辦公室,以舉辦說明會、
人際介紹等方式,以顯不相當之「收益」及期滿還本之「外
匯保證金帳戶管理合約」方案,或加入「親友方案」給予投
資人每月固定3%之顯不相當之「收益」方案,向不特定投資
人招攬,因認其所為,係共同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
之1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
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7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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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