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9號
TCDV,114,除,19,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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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賴素梅 台中商業銀行 霧峰分行 113年7月1日 40,836元 417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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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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