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鍾良韓
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正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