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5號
TCDV,114,補,8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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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志中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曄弘、吳珮瑜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全國不
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王曄弘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被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276,600元;被告王曄
吳珮瑜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應連帶給付80萬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之利息等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76,600元(計算式:150萬元+276,600元+80萬元=2,576,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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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