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號
TCDV,114,補,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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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孫敏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本件原告
係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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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