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5號
TCDV,114,補,55,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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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范釋育
被 告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之
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
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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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