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8號
TCDV,114,補,2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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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邱永鴻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吉田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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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