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2號
TCDV,114,補,25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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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泉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區營運處債權管理部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6,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若委任洪秝溶為訴訟代理人,應同時
補正委任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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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