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巫湘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鑫環球策略有
限公司、李秉宸、吳慧儀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8
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應支付
美金5萬元及其利息,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8日聲請
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2.805新臺幣,故核定
為新臺幣1,640,250元【計算式:32.805元x50,000元美金=1,640
,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
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