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9號
TCDV,114,補,20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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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游茂洋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穎瑤、游穎宸、游穎璇、孫麗麗間請求土地所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聲明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
交易價額總和為準。爰請原告查報其市價(例如參照鄰近
實價登錄資料),或聲請本院囑託鑑價(比照執行案件,由
原告墊付鑑定費用,納入訴訟費用)。
二、按前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上之民事裁判費試算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
),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
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
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9號建物權利範圍
同共有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

備註:
一、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被告之個人所有權全部)及634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建號全部),及其均自民國70年起迄今之地籍異動索引
,資料皆不得遮隱。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6之土地所有權狀為誤植,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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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