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信良
被 告 陳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3萬67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1528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
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
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等語,經核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
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未陳
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683萬67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152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編號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91分之10000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3) 1分之1
附件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6樓之8建物及土地,於112年12月間交易價格為新臺幣1238萬元,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社區(大連龍莊),是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前開建物每平方公尺價格為7.8萬元,如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7.65平方公尺(計算式:76.43+11.22=87.65),故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83萬6700元(計算式:87.65㎡×78000=683萬6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