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宸名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馬里蘭文教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6,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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