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4號
TCDV,114,補,14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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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胡琬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1萬3,037元,及其中33萬7,46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1萬8,247元(含本金211萬3,
037元與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5,210元,利息
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計算 基數 週年 利率 (%)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11萬3,037元 113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5日 6/365 15 5,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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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