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3號
TCDV,114,補,103,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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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碧燕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昀儒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由本院家事庭
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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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