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5號
TCDV,114,聲,25,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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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歐衍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茜文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
投資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
資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
資款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相關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
112年10月2日之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核對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筆錄內容
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
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
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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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