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9號
TCDV,114,監宣,9,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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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出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予附表所示之買受人。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乙○○設於神岡圳堵郵
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423號裁
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鑑界遭鄰地無權占有,經協商鄰地所
有人同意購買占用面積之土地,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
請准予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2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親屬
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紀錄、同意書、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
買賣契約書、存摺封面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
情,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現遭買受人占用,由買受
人購買確能有效解決紛爭,且出售價額並未低於土地公告現
值,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綜上,聲
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尚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又為確保上開財產處分所得款項確為相對人所用,及 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所得價金行為,爰併諭知上開財產處 分所得款項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神岡圳堵郵局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內,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               
編號 種類     名      稱 買受人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陳政宏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0.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賴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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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