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孔謙嘉即孔姿蓉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孔謙嘉即孔姿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孔謙嘉即孔姿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孔謙嘉即孔姿蓉前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4年1月6日確定,爰
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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