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79號
TCDV,114,司票,6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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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張森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世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相對人姓名為何?
㈡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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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