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賴宜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宜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陳宥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