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91號
TCDV,114,司票,591,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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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邱宏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
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
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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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