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13號
TCDV,114,司票,513,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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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壹云張議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之住址是否是新竹市「北區」,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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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