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99號聲 請 人 馬漢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秋雪、李孟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李孟仁(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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