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99號
TCDV,114,司票,399,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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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馬漢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秋雪李孟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李孟仁(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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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