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72號
TCDV,114,司票,37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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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赫升精密有限公司張洧誠陳永龍
林芯伃涂俊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玖
佰捌拾玖元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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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升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