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43號
TCDV,114,司票,343,202501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抗 告 人 黃娜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慧儒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