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43號抗 告 人 黃娜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慧儒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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