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63號
TCDV,114,司票,263,20250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陳昭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輝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本件票號CH396565號之本票再次聲請之必要性及原因理
由為何?(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112年司票字第1409號裁定
准許並已確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