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 請 人 陳昭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輝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敘明本件票號CH396565號之本票再次聲請之必要性及原因理 由為何?(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112年司票字第1409號裁定 准許並已確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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