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49號
TCDV,114,司票,249,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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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連敏智


相 對 人 賴和聖

陳語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和聖陳語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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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