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49號聲 請 人 連敏智 相 對 人 賴和聖 陳語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和聖、陳語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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