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娜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娜婉對聲
請人負債5,500,000元,已屆民國113年12月10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成衣 1857-14 57.84 全部 2 臺中 沙鹿區 成衣 1857-49 833.66 45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3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43.36 二層:44.25 三層:43.77 四層:43.77 屋頂突出物:7.07 合計:182.22 陽台:0.96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