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25號
TCDV,114,司司,25,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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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丁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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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