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周丁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 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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