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7號
TCDV,114,司促,627,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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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陳宣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凱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廖凱柔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借據、本票
等)。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廖凱柔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廖凱柔所有之釋明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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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