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號
TCDV,114,司促,5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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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林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煥文蔡煥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應各繳裁判費5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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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