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4號
TCDV,114,司促,504,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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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葉秋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
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0月31日核貸信用貸款50萬元整,扣
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
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6.23%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
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
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
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
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9月30日止,經聲請人催
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0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471元 葉秋雯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 年息7.94% 001 新臺幣389471元 葉秋雯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9.52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7.9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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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