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6號
TCDV,114,司促,466,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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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程嘉美邀同朱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4,444元、新臺幣232,9
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金英未依約履行繳款,迭
經催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
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
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4,444元 朱金英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32,961元 朱金英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4,444元 朱金英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32,961元 朱金英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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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