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96號
TCDV,114,司促,229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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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政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蔡政益於91年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666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2,112元整、消費款34,587元整、預借現金21,999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9,3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2,93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85,918元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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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