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56號
TCDV,114,司促,195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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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温笙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聖傑柯蘇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案號為「113年度中小字第2288號」是否
有誤?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
已有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28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已有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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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