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莊淳勻
謝永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新臺幣陸拾參萬零玖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2)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