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甘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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