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70號
TCDV,114,司促,1570,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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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趙榮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湘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5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
據影本並附債務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簽發本票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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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