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嘉即陳翰陞之繼承人、李譿心即陳
翰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陳翰陞之繼承人有無向戶
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繼承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如是,併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