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11號
TCDV,114,司促,131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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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RINO RICHARD POLO 瑞查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姓名TRINO RICHAR「O」 POLO 瑞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聲請狀請記載債務人之居留證號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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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