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74號
TCDV,114,司促,1174,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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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債 務 人 羅佳玲

曾裕圓


一、債務人羅佳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參仟肆佰
柒拾玖元,及其中(1)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玖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1)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2)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羅佳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裕
圓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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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