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富國、陳思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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