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3號
TCDV,114,司促,1043,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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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楊茗宇
代 理 人 徐舜卿
債 務 人 陳江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二之遲延違約金,債務人已
遲延繳款逾十日以上,應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五十分別計算
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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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