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王麗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豐松、游朝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10月2
6日?。
㈡請求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
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陳報王代書為債權人王麗屏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提出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
何?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委記辦理房地合約書,游朝
凱僅為一般保證人,未就主債務人游豐松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