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6號
TCDV,114,司,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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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紀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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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能源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