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0號
TCDV,114,勞補,5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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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賴姿吟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8元(含短
工資3,526元、延長工時工資28,651元、生理假工資補償1
7,401元、慰撫金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說明,本件除慰撫金部分
外均屬之,則本件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57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即1
,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
,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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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