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03號原 告 鄒清棋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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